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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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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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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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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 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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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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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69,845,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79%。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0 名。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69,845,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7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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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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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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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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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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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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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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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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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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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与该审议事 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 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融资及 担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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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吴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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