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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ug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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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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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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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谢明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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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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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 表股份 91,5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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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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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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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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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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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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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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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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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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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大联 吴 波 _____________ 谢明碧
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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