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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cn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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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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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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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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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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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7 日 9: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45,96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23%,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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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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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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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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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由于与 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投融资计划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独董、董事人员 2012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人员 201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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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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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____ 吴 波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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