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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n 14, 2021

54739_rns_2021-06-14_5af9a74a-b60b-4018-9f45-bf99096cfe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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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1-05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20年4月2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9号),核准公司向朱恺发行 14,141,811股股份、向童莉发行3,103,303股股份、向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18,898,7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的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20,000,000股为基数, 每10股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72,000,000.00元,分配实施后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5,264,400.07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于2020年5月25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

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由36,143,870股调整为36,797,468股,变动前后详细情况如 下:

下: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明
之辉股权比例
交易价格
(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
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 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金额
(万元)

股份数量
(股)
金额
(万元)
股份数量
(股)
1 朱恺 25.42% 13,524.21 5,562.38 7,961.84 14,141,811 7,961.84 14,397,541
2 童莉 5.58% 2,967.79 1,220.62 1,747.16 3,103,303 1,747.16 3,159,421
3 莱盟建设 20.00% 10,640.00 - 10,640.00 18,898,756 10,640.00 19,240,506
合计 51.00% 27,132.00 6,783.00 20,349.00 36,143,870 20,349.00 36,797,468

根据该批复及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797,468 股,发行价格为5.5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份等事项。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股份登记数量 为36,797,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6月17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朱恺、童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
行情况




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
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 个月的,则本人因本次发行而
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
若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
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少于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
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届满后锁定如下:
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A、如标的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2020年度业绩承诺
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 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
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0%;
B、如标的公司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达到
2020 年度、2021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24 个月,可累计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的60%;
C、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一)、乙方
(二)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
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
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有海洋王
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
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本次解
除限售
比例为
承诺人
总持股
数的
30%。




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拟实
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行承
诺,分别为6,100万元、6,400万元、6,500万元,三年累计承
诺净利润为19,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因实行
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若本次交易未
能于2020 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
根据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2020
年度业
绩承诺
已完
成。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函
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
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关于合法拥有
股权且股权无
他项权利的承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
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
权属纠纷;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
本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形。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合法经营
的承诺
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营
业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营业务所
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
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导致上述批准、
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明
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
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其
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主管等方
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承诺人将
向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承担海洋王及明之
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
房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
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
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
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
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
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明
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
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
辉/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
务活动。本人/本合伙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明之辉/海洋王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
企业将立即通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明之
辉/海洋王;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解及
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相竞争的
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明
之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
广告、宣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购资
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人/本合
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王或其股东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
损失。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联交
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按照市
场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不存在关
联关系、一致
行动关系的承
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相关
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关联
关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守法情况
的承诺函
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的情况;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
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
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内
幕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不谋求控制权
承诺
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形
成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等方式直
接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表决
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股
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
由承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
董事、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
形成重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60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
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
情形之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
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
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 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税务兜底承诺
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若
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
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
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明之辉承担了
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赔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
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所涉及需
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本人因不履行
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
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
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
纳,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
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
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截至2019年7月31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准确
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
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
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
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
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
责任。




关于资金占用
的承诺函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
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
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之辉
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
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
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事项
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
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
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
害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承担明
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承诺,
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呼和浩特市回
民区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之街
景整治亮化工
程项目专项承
诺函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提供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承诺并保证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业务来源、施工
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的公司及
相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对本次交易构
成不利影响。
3、本人承诺并保证如因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未签协议即施
工、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与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转让所
涉及的相关债务受让方和原债权人等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的任
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遭受损失的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本人于该等事实发生
之日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全额赔偿,并保证不以该项目工程
的任何事由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
求。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关于本次交易
采取的保密措
施及保密制度
的承诺
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
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
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
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
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明
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
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保密和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交易对方莱盟
建设最终出资
自然人中标的
公司的核心管
理团队人员的
任职承诺和股
份锁定承诺
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本人保证并承诺在标
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不少于5 年且服务至本次交易完
成后不少于3年;
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
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或其他法
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从莱盟建设退
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
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
份有关的权益。
不存在
违反承
诺的情
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二)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本次解禁股东
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1 朱恺 14,397,541 4,319,262 0.55% 10,078,279
2 童莉 3,159,421 947,826 0.12% 2,211,595
合计 17,556,962 5,267,088 0.68% 12,289,874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前 本次解除限
售股数变动
(+,-)(股)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420,709,656
53.95%
-5,267,088 415,442,568
53.27%
高管锁定股 383,912,188
49.23%
- 383,912,188
49.23%
首发后限售
36,797,468 4.72% -5,267,088 31,530,380 4.04%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359,120,070
46.05%
5,267,088 364,387,158
46.73%
三、总股本 779,829,726 100.00% - 779,829,726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

  • 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

  • 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