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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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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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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 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 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 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二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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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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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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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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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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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裁(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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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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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三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六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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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总裁(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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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
(二) 由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 可行性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收益财务分析评价报告书,制定拟投资项目 的风险对策,分清轻重缓急。
第七条 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裁(总经理)负责。具体传递方式见本《规 则》第六章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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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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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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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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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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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财务决算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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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度财务决算中计提的折旧资金,用于公司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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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专项投资项目。
第五章 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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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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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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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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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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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 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性规定;
(二)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 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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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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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周转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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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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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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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投资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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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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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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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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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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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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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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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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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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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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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上述行为, 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未达到上述范围的项目,授权董事长 决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投资的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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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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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涉及员工福利资金的使用方案,决策前应征求公司工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 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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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投资项目, 由总裁(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投 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 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由总裁(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裁(总经理) 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 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 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裁(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 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 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 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 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 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至少每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总裁(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依据公司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裁(总经理)应当至少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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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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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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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裁(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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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裁(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 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 东大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时进 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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