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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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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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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2-23/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C.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19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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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洋 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丽萍 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 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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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 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 洋王科技楼6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明杰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3名,均 为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4,943,91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5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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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4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5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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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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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943,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或关联交易事 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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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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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张 鑫 刘丽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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