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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IC Bev.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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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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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213 大飲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04/01 發言時間 19:42:51
發言人 楊克鳳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982-0061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7年度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符合條款 30 事實發生日 108/04/0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4/0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無法表示意見及無保留意見對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受委任查核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大西洋集團)
民國107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
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整)。
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所述
事項之可能影響重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對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表示無保留意見
大西洋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整),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西洋集團民國
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
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無法表示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對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
關於大西洋集團民國107年第三季與關係人簽約以新台幣640,000仟元取得三
筆不動產(台南佳里、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及應收資金貸與關係人之
重大交易,本會計師因下列所述事由,致無法對該等交易取得足夠及
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該等交易及合併
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作必要之調整:
1.前述高雄湖內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未考量該項不動產已有他項權利設定,
逕參考估價報告之金額作為最後簽約成交價格依據,未能說明其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2.前述不動產交易截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已之付新台幣547,000仟元
卻遲未完成過戶程序(台南佳里民國108年3月27日完成過戶;高雄湖內民國
108年3月28日完成過戶,惟仍有抵押權尚未塗銷),未能具體說明遲未過戶之
合理原因;
3.於交易簽約後,經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108年3月20日
同意變更所有過戶相關稅費由大西洋集團負擔,其中土地增值稅新台幣33,026仟元於
同年3月間支付,未能具體說明變更之合理原因;
4.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108年3月20日決議取消新北市新店之
不動產交易,且依據民國108年3月21日大西洋集團之重大訊息公告將該筆交易
預付土地款新台幣155,000仟元,帳列其他非流動資產)轉為資金貸與。
另依據民國108年3月28日大西洋集團之重大訊息公告,每月還款新台幣400仟元,
導致還款期限逾32年。針對前述取消交易及還款條件約定未能說明其合理性;
5.大西洋集團截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對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不動產交易
相對人應收資金貸與之餘額為107,200仟元(如加計第4點將另增加新台幣155,000仟元,
已逾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針對交易相對人之還款能力未有合理評估。
此外,交易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提供其他地號之土地為擔保品,大西洋集團
已提供前揭土地之估價報告,惟該擔保品之價值鑑定仍有未能釐清之處。
對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表示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
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
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大西洋集團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年度及106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
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
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大西洋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
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大西洋集團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大西洋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出具查核報告。惟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
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重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大西洋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
會計師查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
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
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
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
序,惟其目的非對大西洋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大西洋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
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大西洋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大西洋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聲明,並與治理單位
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阮呂曼玉 金管證審字第0990058257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徐聖忠 金管證審字第101003409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08/03/3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