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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ocor Company Limite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2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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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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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第十六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第十六次)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3 月27 日召开了董事会,做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2008 年3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所需审议的事项。
2008 年4 月24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名册》,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姓名、股东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等相关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915094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08 年4 月18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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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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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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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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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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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07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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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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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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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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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相关事宜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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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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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相关事宜及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由本所律师、一名员工代表、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孔金荣 2008 年 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