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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F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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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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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三段二三三號
(總公司四樓會議室)
壹、報告出席股數
貳、宣佈開會
參、主席致詞
肆、報告事項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三、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五、本公司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
六、其他報告事項。
伍、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提請承認案。
二、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陸、討論事項
一、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二、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三、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柒、臨時動議
捌、散會
-1-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提請承認案。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瑞芝會計師及余聖河會計師查核竣事,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完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度稅後淨利為36,376,928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6,598,016元,減計114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27,163,791元及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921,314元;期末可分配盈餘為14,889,839元。
(二)茲檢附盈餘分配表,謹請承認。
決議: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6,598,016 | |
| 減:114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27,163,791) | |
| 加:114年度稅後淨利 | 36,376,928 | |
|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921,314) | |
| 累積可分配盈餘 | 14,889,839 | |
| 減:現金股利(每股0.2元) | (12,400,00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2,489,839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說明:
(一) 為符合法令規定,修改本公司章程股利政策相關條文。
(二) 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決議: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廿三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扣除已提列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 | ||
| 比例如下: | ||
| (一)員工酬勞 0.5%-2%。 | ||
| (二)董事酬勞不高於 3%。 | ||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其中應提撥10%-50%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 ||
| 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之員工。 | ||
| 前項有關員工酬勞部分,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分派時惟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提報股東會。 | ||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財務面、業務面及經營面,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本公司營運穩定,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考量。 | ||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廿五條 第五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 第廿三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扣除已提列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 | |
| 比例如下: | ||
| (一)員工酬勞 0.5%-2%。 | ||
| (二)董事酬勞不高於 3%。 | ||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其中應提撥10%-50%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 ||
| 前項有關員工酬勞部分,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分派時惟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提報股東會。 | ||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廿五條 第五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 配合法令修正本條款 | |
| 第廿五條 第五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 配合第五十四次修正日期修正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50002970號公告修正,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
(二)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決議: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 十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
|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 ||
|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 ||
|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 ||
| 如依第二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 配合法令修正相關條文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公決案。
說明: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2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二) 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決議: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 五、公告申報程序: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件、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4.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7.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1)買賣國內公債。 | ||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 | 五、公告申報程序: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件、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4.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3)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
| 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7.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2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 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 |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
|---|---|---|
| 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