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T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27, 2016

52061_rns_2016-07-27_8870b0cc-e844-4abb-9ef9-38db2ba738a2.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南亞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12/18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7/07/31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5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06000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預定發行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06%,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預定發行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06%,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限制條款之內容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
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8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
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執行限制:各授予時程屆滿前一年均設有激勵條件,若未達成則須遞延一年方可
執行該年度可行使認股比例。激勵條件為年度實際產量較預算達成率100%(含)以上時
,方可執行。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
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權憑
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本項第一款之自願離職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則依本公司人力資源處相關規定辦理。
(7)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憑證授
予時程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增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而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
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調降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
登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
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
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