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an 11, 2013

52061_rns_2013-01-11_b9587910-bea0-422e-abbf-310fbb5bed0f.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南亞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93,221
累計發行總數(股): 93,221,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4/06/2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4/06/2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93,221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93,221,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2.57000 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
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57%,股
權稀釋程度甚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57%,對
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甚小。
限制條款之內容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日期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
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
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93,221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93,221,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
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
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8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執行限制:各授予時程屆滿前一年均設有激勵條
件,若未達成則須遞延一年方可執行該年度可行使認
股比例。激勵條件為年度實際產量較預算達成率100%
(含)以上時,方可執行。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
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
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
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之自
願離職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則依本公
司人力資源處相關規定辦理。
(7)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
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
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及行使期間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
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
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
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
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
(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調降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
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
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
式發給本公司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
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
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