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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an 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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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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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南亞科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93,221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93,221,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4/06/21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4/06/20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93,221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93,221,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57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激 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57%,股 權稀釋程度甚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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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57%,對 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甚小。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無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日期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 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 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93,221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93,221,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 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 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8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執行限制:各授予時程屆滿前一年均設有激勵條 件,若未達成則須遞延一年方可執行該年度可行使認 股比例。激勵條件為年度實際產量較預算達成率100% (含)以上時,方可執行。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 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 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 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 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之自 願離職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則依本公 司人力資源處相關規定辦理。 (7)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 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 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及行使期間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 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 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 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 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 不予調整。 (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 ,依相關法令規定調降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 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 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 式發給本公司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 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 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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