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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 —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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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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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 事 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9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本公司109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 報告業已編製完竣,經110 年2 月26 日審計 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由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寇惠植會計師及郭欣頤 會計師查核竣事。前述財務報告併同營業 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出具書面查核 報告書在案。 -
二、 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 至7 頁, 財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9 至28 頁,敬請 承認。
決議:
1
承認 事 項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9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29 頁)經110 年2 月26 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敬請 承認。
決議:
2
討論 事 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章程,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 年8 月宣布啟動 「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中為 強化董事會運作及職能,將要求實收資本額 達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自113 年起 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三分 之一(配合董事任期屆滿適用)。 -
二、 為因應前述事項,擬配合修正本公司章程 -
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十二人,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計算遵照主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二人,任期三年,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計算遵 |
為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 |
3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十三條 |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方式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方式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事席次之三分之一,配合修正部分內容。 |
第廿二條 |
(略) |
依原條文增列「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廿七日」。 |
配合條文修正增列修正日期。 |
決議:
4
討論 事 項
第二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
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函公告參考
範例,擬配合修正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相關
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
敬請 公決。
敬請 公決。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五條 |
(前三項略)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 |
(前三項略)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
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規定修正。 |
5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五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四)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
|
第六條 |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
選舉票由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
配合公司法修正,股東會非必由董事會召集,因此增訂選票得由其他召集權人製發。 |
第七條 |
選舉人在選票「被選舉人」欄須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選舉人依董事候選人名單,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董事候選人姓名。 |
因本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配合修正之。 |
6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八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用第六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二) 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以上者。(三) 除第七條規定事項外夾寫其他文字者。(四) 未依照第七條規定事項填載或填載不完全者。(五)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用第六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二) 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以上者。(三) 除第七條規定事項外夾寫其他文字者。(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 對不符者。 (五)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因本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配合修正之。 |
決議:
7
討論 事 項
第三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 3 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 號函及110 年1 月 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 號函公告參考 範例,擬配合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 敬請 公決。
敬請 公決。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第三條 |
(前四項略)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網站,並 |
(前四項略)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
1.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 號函及110 年1 月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 號函公 |
8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第三條 |
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以下略) |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下略) |
告參考範例修正。2.配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 第5項規定及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0105410 號函釋修正。 |
第九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 |
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9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
|---|---|---|---|---|
第九條 |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 |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 |
110年1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函公告參考範例修正。 |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以下略)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以下略) |
參照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函公告參考範例修正。 |
決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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