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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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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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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 事 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8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本公司108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 報告業已編製完竣,經109 年2 月26 日審計 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由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寇惠植會計師及郭欣頤 會計師查核竣事。前述財務報告併同營業 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出具書面查核 報告書在案。

  • 二、 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 至7 頁, 財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6 至25 頁,敬請 承認。

決議:

1

承認 事 項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26 頁)經109 年2 月26 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敬請  承認。

決議:

2

討論 事 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
2日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號函公告參考
範例,擬配合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
敬請  公決。
敬請 公決。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前四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
章程、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前四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
章程、減資、申請停止
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
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證券主管機關或本公司
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
網址載明於通知。









參照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9 年1 月
2 日臺證治



1080024221
號函公告參
考範例修
正。
3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
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另
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
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
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
(以下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
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
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
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
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
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
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
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
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
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
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
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
,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十日。
(以下略)
4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
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二至三項略)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
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
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
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
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
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
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
更之。
(第二至三項略)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
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
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
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
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
時間。









參照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9 年1 月
2 日臺證治



1080024221
號函公告參
考範例修
正。






(第一項略)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
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
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
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
(以下略)
(第一項略)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
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
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三至六項略)














參照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9 年1 月
2 日臺證治



1080024221
號函公告參
考範例修
正,及配合
實務作業需
要明訂臨時
動議提案權
之資格要
件。
5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
東欲提出臨時動議者,
其所代表之表決權數,
應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
(以下略)







(前二項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年、月、日、場所、主
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記載之,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前二項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年、月、日、場所、主
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
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票權數。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參照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
109 年1 月
2 日臺證治



1080024221
號函公告參
考範例修
正。

決議:

6

討論 事 項

第二案

  • 案由:為擬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 說明:

  • 一、 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 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 許可。

  • 二、 本公司董事李培瑛先生自108 年6 月20 日起 擔任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其所 從事之競業禁止行為並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 虞,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其競業禁止之 限制,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 董事姓名 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李培瑛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註:本公司已於108 年5 月30 日股東常會 決議通過解除李培瑛董事兼任力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競業禁止之 限制。

決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