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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C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13, 2014

52061_rns_2014-06-13_9ee9de00-a834-4cb3-a711-b20380755ce3.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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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 102 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 ) 本公司 102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業 已編製完竣,經 103 年第 1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秋華、李慈慧 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監察人審 查,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 ) 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5 6 頁,財 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9 26 頁,敬請 承 認。

決議: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 102 年度虧損撥補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 說明﹕本公司 102 年度營業決算稅後淨利新台幣 81 3,781 9,973 元,彌補前期累積虧損新台幣 2,412 1,391 7,235 元及 102 年度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折價 555 2,400 元後,尚有待彌補虧損新台幣 2,330 8,164 9,662 元,茲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
1

虧 損 撥 補 表 民國 102 年度

單位 : 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累積虧損 (241,213,917,235) 員工執行認股權發行新股折價 (5,552,400) 本期稅後淨利 8,137,819,973137,819,97337,819,97319,9739,973 期末累積待彌補虧損 (233233,081,649,662)9,662)662)) 081,649,662)9,662)662)) 649,662)9,662)662))

(241,213,917,235) (5,552,400) 8,137,819,973137,819,97337,819,97319,9739,973 (233233,081,649,662)9,662)662))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擬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 ) 本公司截至 102 12 31 日待彌補虧損計新台幣 2,330 8,164 9,662 元。

  • ( )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 2,156 4,907 2,890 元,銷除股份 215 6,490 7,289 股,即每 1,000 股銷除 900 股,減資比率為 90% ,用以彌補前述累積虧損。

  • ( ) 本公司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2,396 1,008 990 元,分為 239 6,100 8,099 股,每股新台幣 10 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239 6,100 8,100 元,分為 23 9,610 810 股,每股新台幣 10 元。

  • ( ) 本次減資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2

由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基準日,並依 減資換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銷除 股份,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 換發基準日起 5 日內自行併股,併股後仍不足或逾 期未辦理併股者,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 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 面額承受。

  • ( ) 如因減資換發基準日前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變動,減 資比率將依減資換發基準日股東持有股數等比例調 整,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後另行公告減資前後資 本額及減資比率。本次減資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 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擬請股東常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 ) 茲將本次減資緣由、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及落實執 行之控管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 本次減資緣由

    • 本公司由於過去鉅額虧損,歷經數次折價增資, 致使目前股本高達 2,396 億元,為改善財務結構, 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
  • 健全營運計畫

    • 近年來 DRAM 的應用有明顯的改變,傳統個人電 腦佔 DRAM 比例逐年下降,但其他應用別如智慧 型手機、數位電視等則持續增加中。為了降低經 營風險及因應市場趨勢的變化,本公司從 102 1 月開始進行轉型再造的工作,包括終止和美光公 司的共同研發計劃,以減少龐大的研發費用支 出;所持有華亞科技的產能也讓給美光,淡出標 準型市場,並專注在消費性和低功率等利基型的 產品,除了開發一系列新產品,佈局新的主要客
3

戶,同時加強拓展大陸及亞太地區的市場,目前 利基型產品已經佔總營收達 70% 以上,客戶對本 公司服務和品質的滿意度也大幅提升。 經過轉型再造的努力之後,各項成果已經逐漸顯 現出來,加上 DRAM 產業景氣回升, 102 年公司 合併營業額 469.8 億元,比 101 年增加 39% ,合 併稅後利益額 81.1 億元,轉虧為盈。

本公司 103 年經營重點為提升每片晶圓產值,藉 由加速提升 30 奈米產品良率及產出,降低生產成 本,並透過產品組合優化,提高產品售價,創造 產品附加價值,以增加公司獲利。

  1. 落實執行之控管措施
本公司每月召開經營會議,針對公司當月份經營
績效及財務狀況均做詳細分析檢討,以期持續提
升競爭力。
  1. 健全營運計畫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將提 104 年股 東常會報告說明。

( ) 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決議:

第二案

  • 案由: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12 30 日金管證發 字第 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 否可行?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4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
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
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以下略)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
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
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
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


(以下略)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
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
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5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所規定者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
第七號所規定者。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
資產
估價業務者。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事之大陸投資。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
:應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
業務者。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事之大陸投資。
6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
(以下略)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以下略)
7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二項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機器
設備,董事會得依第
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以下略)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二項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
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
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以下略)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8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而取得不動產。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
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或
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
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買賣公債。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
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
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買賣公債。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9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以下略)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以下略)




(本條新增) 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
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本公司最近期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
算。
註:原第三十四條條次調整為第三十五條,內容不變。
決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