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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4

Sep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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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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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证券代码:300369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九月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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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盟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88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930.8527 万股的 4.86%。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 1,653.22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 予 3,88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授予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541.22 万股, 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9,930.8527 万股的 6.9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9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 /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79 人,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业务(技术)人 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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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未参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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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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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附则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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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绿盟科技、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业务
(技术)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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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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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 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 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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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业务(技术)人员。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9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骨干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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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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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88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930.8527万股的4.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
的比例
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
胡忠华 董事长、总裁 344.00 8.85% 0.43%
叶晓虎 董事、高级副总裁 152.00 3.91% 0.19%
车海辚 董事、首席财务官 120.00 3.09% 0.15%
葛婧瑜 董事会秘书 44.00 1.13% 0.06%
骨干业务(技术)人员(475人) 3228.00 83.02% 4.04%
合计 3888.00 100.00% 4.8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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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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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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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9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2.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18 元的 50%,为每股 2.5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6 元的 50%,为每股 2.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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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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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3.5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30亿元,且2025年净利润为正数。
第三个归属期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40亿元,且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0.6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 是指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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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 A、B+、B、C 和 D 五个等级。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 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可归属数量, 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B+B C D
归属比例 100% 50% 0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个人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数量×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2024 年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2025 年、 2026 年将营业收入且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 市场拓展目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业务发展质量,是评价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的重要指标,能有效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本次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历史、 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尚在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存在重叠,即2024年度、2025年度。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低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原因为公司目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较大 变化,虽然国内经济逐步回升向好,供给需求稳步改善,但网络安全行业下游客 户复苏尚需时日。因此,为了降低短期外部环境变动对公司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影 响,更加有效地实现激励政策对员工的激励作用,稳定公司核心团队,进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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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地为公司、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董事会结合历史业绩、未来发展规 则、市场发展现状等因素,特制定本激励计划草案业绩考核指标,使员工能够更 专注地投身于具体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本激励计划设置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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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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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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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10 元/股(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10 元/股,假 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1316%、18.7060%、19.6360%(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 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6%(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中旬,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88.00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10,233.22 万元, 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 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2024
(万元)
2025
(万元)
2026
(万元)
2027
(万元)
3,888.00 10,233.22 1,721.22 5,033.83 2,483.06 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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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

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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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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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个人过错原 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已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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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 有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在 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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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三、本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利,即可以 认为其愿意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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