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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5
Jul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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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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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 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涉及的《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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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__ __ _____ 李 军 陈武朝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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