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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4
Apr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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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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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公司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 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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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独立董事:李军、陈武朝、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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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