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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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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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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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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

  • 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 (三)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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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事项中,第 3 项或者第 4 项规定的交易可能发 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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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 1000 万元;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前款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

  • (六)其它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七)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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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 的 30%;

  •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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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 的审核意见;

  •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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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信息时。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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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直接递交或者电子邮件 形式给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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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 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负有以下职责:

  •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 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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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 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 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它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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