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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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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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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 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二章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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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 当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 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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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 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 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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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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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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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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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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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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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 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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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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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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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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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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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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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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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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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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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 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与解释。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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