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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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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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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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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六)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 (七)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 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 或其他方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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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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