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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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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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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 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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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4.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 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 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事后补送 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 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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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 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 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外的其他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 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 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 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 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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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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