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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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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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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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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其 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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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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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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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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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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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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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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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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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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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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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若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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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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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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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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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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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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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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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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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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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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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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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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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 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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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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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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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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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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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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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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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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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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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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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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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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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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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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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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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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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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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 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送达公司 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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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 对于需要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六)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七)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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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 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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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 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 披露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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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重大事项报告及保密的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补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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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在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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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 违法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成 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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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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