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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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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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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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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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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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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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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在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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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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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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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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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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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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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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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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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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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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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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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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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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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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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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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公司官网、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形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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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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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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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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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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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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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 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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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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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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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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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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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 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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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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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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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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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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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 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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