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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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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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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任期结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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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对于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 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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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长、总裁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 或其他方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 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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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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