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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Dec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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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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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 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提出,并经 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提出,并经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研究论证股利分配政策及利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研究论证股利分配政策及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 润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 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 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 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 会、监事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 会、监事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 1 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 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 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 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 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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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如下: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如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 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超过5,000 万元;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 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超过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 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 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 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为公 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 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1/2 以上独 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 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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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 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公司按照章程确定进行现金分红,如需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后五年内分红规划: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 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2/3 以上独 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 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 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 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公司按照章程确定进行现金分红,如需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后五年内分红规划: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 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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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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