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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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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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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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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7、 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8、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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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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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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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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