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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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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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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作为绿盟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科技”、“发行人”、“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
| 保荐代表人 | 徐海林、玄虎成 |
| 联系电话 | 020-6633888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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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名称 |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简称 | 绿盟科技 |
| 证券代码 | 300369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 号益泰大厦5 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 号益泰大厦3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沈继业 |
| 联系人 | 赵晓凡 |
| 联系电话 | 010-68438880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 年4 月20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2017 年 1 月 19 日,绿盟科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00 万股新股。公司于 2017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 26,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4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8,88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06.0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7,177.93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700003 号”《验资报告》 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 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发行 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 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 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 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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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 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六次 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与发行人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 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7年5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陈德兵 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 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已委派保荐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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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虎成接替陈德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 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无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绿盟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 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绿盟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绿盟科技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 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 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发行保荐阶 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 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 期间,绿盟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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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44,184.33 元。广发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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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 __ 徐海林 玄虎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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