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10, 2015
55361_rns_2015-03-10_94927f75-a20e-40c4-9e62-da36d64c227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重大资产重组
之
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 picture [23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零一五年三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声明和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接受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科技”、“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 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证监会、深交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 考。
广发证券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 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 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 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组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 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专业意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7、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 问题。
8、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重组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并上网公告。
10、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绿盟科技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绿盟科技 董事会发布的《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公告。
11、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绿盟科技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各方参考,但 不构成对绿盟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 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上市公司、绿盟科技 | 指 |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亿赛通 | 指 | 北京亿赛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 方,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21 名股东 |
指 | 阮晓迅、王建国、朱贺军、梁金千、王宇飞、薛全英、 张晶、唐柯、何璧、北京德联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北京浙控金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玉 梅、史晓霞、韩涛、赵东、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杭州涌源美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软 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闻青南、杨宗贤 |
| 德联恒丰 | 指 | 北京德联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浙控金诚 | 指 | 北京浙控金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涌源睿信 | 指 | 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涌源美信 | 指 | 杭州涌源美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华软宜兴 | 指 | 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华软无锡 | 指 | 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江苏天宇 | 指 | 江苏天宇建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 | 指 | 绿盟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阮晓迅、王建国等 亿赛通全部21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亿赛通100%股权, 并拟向不超过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绿盟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阮晓迅、王建国等 亿赛通全部21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亿赛通100%股权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
指 | 绿盟科技与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21名股东于 2014 年9 月29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就绿盟科技收购亿赛通 100%股权事项达成一致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4) 第0877号) |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6月30日 |
|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 指 | 绿盟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
| 资产交割日 | 指 | 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 下之日,即标的资产之上的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 责任全部转由上市公司享有及承担之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广发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金杜、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利安达、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天健兴业、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 2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亿赛通 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亿赛通 100%股权。 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 21 名股东发行股份 6,073,170 股及支付 现金 14,940 万元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亿赛通 100%股权。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对应标的公司 股权 |
股份对价 (万元) |
现金对价 (万元) |
|
|---|---|---|---|---|---|
| 1 | 王建国 | 20.9858% | 7,315.64 | 3,320.04 | |
| 2 | 阮晓迅 | 19.8417% | 6,916.83 | 3,139.05 | |
| 3 | 梁金千 | 4.0044% | 1,395.95 | 507.00 | |
| 4 | 张晶 | 3.0677% | 1,069.41 | 388.40 | |
| 5 | 朱贺军 | 4.5032% | 1,569.80 | 570.15 | |
| 6 | 王宇飞 | 3.7486% | 1,306.78 | 474.62 | |
| 7 | 薛全英 | 3.7486% | 1,306.78 | 474.62 | |
| 8 | 何璧 | 1.0004% | 348.73 | 101.44 | |
| 9 | 唐柯 | 1.0897% | 379.88 | 110.50 | |
| 10 | 北京德联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5714% | 4,730.99 | 2,461.87 | |
| 11 | 北京浙控金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1428% | 2,489.99 | 1,295.72 | |
| 12 | 王玉梅 | 1.6533% | 576.33 | 299.91 | |
| 13 | 史晓霞 | 1.3000% | 453.17 | 235.82 | |
| 14 | 韩涛 | 0.9998% | 348.53 | 181.36 | |
| 15 | 赵东 | 0.3323% | 115.84 | 60.28 | |
| 16 | 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4.0879% | 1,425.06 | 414.52 | |
| 17 | 杭州涌源美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4.0879% | 1,425.06 | 414.52 | |
| 18 | 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281% | 741.85 | 215.79 | |
| 19 | 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9122% | 317.99 | 92.50 | |
| 20 | 闻青南 | 0.8970% | 312.70 | 90.96 | |
| 21 | 杨宗贤 | 0.8970% | 312.70 | 90.96 | |
| 合计 | 100.0000% | 34,860.00 | 14,940.00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6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2)如果本次交易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不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进行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 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 、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票发行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 年 9 月 30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为 57.40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对应的股份发行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①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 、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上述发行价格估算,上市公司拟向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 6,073,170 股。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占对价股份总数比例 |
|---|---|---|---|
| 1 | 王建国 | 1,274,502 | 20.9858% |
| 2 | 阮晓迅 | 1,205,023 | 19.8417% |
| 3 | 梁金千 | 243,196 | 4.0044% |
| 4 | 张晶 | 186,308 | 3.0677% |
| 5 | 朱贺军 | 273,485 | 4.5032% |
| 6 | 王宇飞 | 227,662 | 3.7486% |
| 7 | 薛全英 | 227,662 | 3.7486% |
| 8 | 何璧 | 60,755 | 1.0004% |
| 9 | 唐柯 | 66,181 | 1.0897% |
| 10 | 北京德联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24,215 | 13.5714% |
| 11 | 北京浙控金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33,795 | 7.1428% |
| 12 | 王玉梅 | 100,407 | 1.6533% |
| 13 | 史晓霞 | 78,949 | 1.3000% |
| 14 | 韩涛 | 60,719 | 0.9998% |
| 15 | 赵东 | 20,181 | 0.3323% |
| 16 | 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48,268 | 4.0879% |
| 17 | 杭州涌源美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48,268 | 4.0879% |
| 18 | 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9,241 | 2.1281% |
| 19 | 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399 | 0.9122% |
| 20 | 闻青南 | 54,477 | 0.8970% |
| 21 | 杨宗贤 | 54,477 | 0.8970% |
| 合计 | 6,073,170 | 100% |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的股份发行数量作相应的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600 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份锁定安排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对方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 21 名股东以其截至发行结束日持续拥 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以其截至发行结束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 12 个月的资产认购的上 市公司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此基础上,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阮晓迅、王建国、梁金千、 张晶、朱贺军、王宇飞、薛全英、何璧、唐柯(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应在满足以下的具体条件后分五期解除限售:
(1)第一期股份应于本次对价股份发行满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 公司 2014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除限售,具体可解锁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可解锁股份数量 1=补偿义务人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全部业绩承 诺股份”)*25%-2014 年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 算;
(2)第二期股份应于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 2015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 解除限售,具体可解锁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可解锁股份数量 2=全部业绩承诺股份*57%-2014 年、2015 年业绩未完成应补偿的 股份数合计-可解锁股份数量 1,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3)第三期股份应于对价股份法定限售期满且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 2016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后解除限售:
可解锁股份数量 3=(全部业绩承诺股份-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业绩未完成应 补偿的股份数-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 1-可解锁股份数量 2)*30%,可 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自 2017 年开始的三年内,如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 账款尚未收回部分低于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额的 10%(以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或对 上述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结果为准),则剩余的锁定股份可全部解锁, 即以下(4)、(5)不再适用。
(4)自 2017 年开始的三年内,针对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如标的 公司收回金额的比例累计达到 60%(以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或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收回 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结果为准),则第四期股份应于该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 作日后解除限售,具体数量如下:
可解锁股份数量 4=(全部业绩承诺股份-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业绩未完成应 补偿的股份数-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 1-可解锁股份数量 2-可解锁股份 数量 3)*30%
(5)自 2017 年开始的三年内,针对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如目标 公司收回金额的比例累计达到 85%(以上市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的结果为准),则第五期股份应于该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后解除限售, 具体数量如下:
可解锁股份数量 5=(全部业绩承诺股份-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业绩未完成应 补偿的股份数-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可解锁股份数量 1-可解锁股份数量 2-可解锁股份 数量 3)*70%
上述应收账款指标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
上述限售期存续期间及届满后,如本次交易对方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 21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自然人还需根据中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 的限售承诺。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阮晓迅、王建国等亿赛通全部 21 名股东由于上市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配套募集 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 、盈利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相关盈 利情况的承诺期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交割,则各方同意对前述盈利承诺期另行协商。该等盈利承诺的补偿义务 人为阮晓迅、王建国、梁金千、张晶、朱贺军、王宇飞、薛全英、何璧、唐柯(以下合 称“补偿义务人”)。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进一步要求的,各方应根据该等 要求执行。
阮晓迅、王建国、梁金千、张晶、朱贺军、王宇飞、薛全英、何璧、唐柯共同及分 别承诺:标的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00 万 元、4,160 万元、5,408 万元;标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在承诺 期届满后三年内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 85%以上。
标的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1)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资产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 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2)2014 年至 2016 年,标的公司的前述净利润应全部来自于主营业务,即包括数据安全产品及 网络内容安全管理、解决方案业务。(3)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4)除 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承诺 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5)净 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 、盈利补偿
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应 当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措施如下:
(1)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间内各期的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2)盈利承诺期内发生补偿义务的,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 补偿。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 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在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3)补偿义务人在盈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 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业绩承诺期累计股票补偿数量以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支付的股票总数(含 转增和送股的股票)为上限,股票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自有资金支付。应 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发行价;其中,不足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的股 - 份数 已补偿的股份数。但补偿义务人就本次交易应承担的补偿总额(包括盈利预测补 偿、资产减值补偿等任何与协议项下相关的补偿)应以补偿义务人所取得的交易对价总 额为限。
(5)如果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则应补 偿的股份数应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比例)。如果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基于前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6)针对补偿义务人关于“标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应在承 诺期届满后三年内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 85%以上”之承诺,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标的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未达到 85%及以上, 则补偿义务人应在上市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其全部剩余未解锁股份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在 2019 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如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低于 2016 年主营业务收入额的 10%,则补偿义务人无需以其剩余锁定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 、资产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标的资产减 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
(1)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交易 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股票补偿的以交易对方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为限。
(2)“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 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6 月 26 日,经深交所批准,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
2014 年 7 月 3 日,经深交所批准,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
2014 年 9 月 12 日,亿赛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绿盟科技转让亿赛通 合计 100%股权。
2014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相关议 案。
2014 年 10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4 年第 74 次工 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 得有条件通过。
2015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阮晓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4 号), 核准了公司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 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5 年 3 月 9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了亿赛通的股东变更,亿赛 通的股东由阮晓迅、王建国等 21 人变成绿盟科技,绿盟科技直接持有亿赛通 100%股权, 亿赛通成为绿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阮晓迅、王建国等 21 人发行股份 6,073,170 股及支付现金 14,940 万元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亿赛通 100%股权;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6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包括:
1、绿盟科技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阮晓迅、王建国等 21 人发行股份 6,073,170 股股票。
2、证监会已核准绿盟科技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600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股票数量 以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为基础确定;在配套资金到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绿盟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科技需要以募集资金向阮晓迅、王建国等 21 人合计支付现金 14,940 万元(如果募集资 金不足或无法完成募集,绿盟科技应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3、绿盟科技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 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票的相关登记手 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四、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绿盟科技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已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交易之《北京绿盟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已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绿盟科技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4 年第 74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 了绿盟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审 核结果,绿盟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有 条件通过。该审核结果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5 年 1 月 19 日,绿盟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阮晓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94 号)。绿盟科技本次交易之《北京绿盟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绿盟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交易方案的实施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绿盟科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绿盟科技已合法取得标的资 产的所有权。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___ | ___ | ___ |
|---|---|---|---|
| 赵晓凡 | 林培超 | 陈德兵 | |
| 项目协办人: | ___ | ||
| 江延昭 | |||
| 法定代表人: | ___ | ||
| 孙树明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年 月 日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