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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Feb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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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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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9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2014-008 号
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9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公司实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15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960 万股,老股东公开发售 1,15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1.00 元每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67,150,000.00 元,其中新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93,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9,472,3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54,127,700.00 元;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总额 人民币 473,550,000.00 元,扣除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人民币 26,045,250.00 元, 实际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7,504,750.00 元(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款归老股东所有)。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出具利安达验字[2014]第 1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长安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公村支行四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253000000577601,截止 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7,464,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入侵防 御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江苏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2300188000012979,截 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4,345,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Web 及应用安全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603321111,截止2014 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6,345,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Web安全运 营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610132222,截止2014 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1,587,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基于蜜网和入侵检 测技术的安全威胁捕获和溯源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606023333,截止2014 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2,6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虚拟化安全研究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03200120105144971, 截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1,852,530.85元。该专户仅用于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03200120105145120, 截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050,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合 规及安全管理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1090303200120105145017, 截止2014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098,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一代安 全硬件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 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 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德兵、候卫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 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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