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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l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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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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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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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以 9.763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0.7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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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张海燕 姜晓丹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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