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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FOCUS Technologies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y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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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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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绿盟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德兵 | 联系电话:1391103597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卫 | 联系电话:1394096392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7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3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4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3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4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1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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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
| (2)培训日期 | 2014年3月17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 承诺 |
未履 行承 诺的 原因 及解 决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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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转让方式的承诺 (一)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联想投资”)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4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1 月28 日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主要股东雷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雷岩投资”)承诺: 于2010 年10 月13 日对中联绿盟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 称“绿盟有限”,即本公司前身)增资扩股所形成的股份(折算为 7,999,576 股公司股份),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前述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前述股份;于2010 年10 月28 日受让自联想投资持有的 绿盟有限股份(折算为5,250,000 股公司股份),除本次公开发售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不适 是 承诺期限:2014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1 月28 日 用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主要股东沈继业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李建国、李路、陈文锋、单勇、吴云坤、陈祥杰、刘多、 郭晓鹏、赵粮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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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公司股东左磊、刘闻欢、陈海卫、袁仁广、陈庆、付峥、 陈学理、张彦、于岗、卜峥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4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1 月28 日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雷岩投资、李 建国、陈文锋、单勇、吴云坤、陈祥杰、郭晓鹏、赵粮承诺:在 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票连续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 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七)全体发起人股东进一步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主要 采取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减持其所持的 绿盟科技A 股股份。同时,为避免绿盟科技的控制权出现转移, 保证绿盟科技长期稳定发展,如其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 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绿盟科技A 股股份,其不将所持绿盟 科技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绿盟科技从 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其他与绿盟科技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如其拟进行该等转让,其将事先向绿盟科技董事会报告,在董事 会决议批准该等转让后,再行转让。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继业、陈文锋、单 勇、吴云坤、陈祥杰、郭晓鹏、赵粮进一步承诺:其作出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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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锁定期及转让方式的承诺在其持有绿盟科技股票期间持 续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 和雷岩投资承诺: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届满后,预计其减持完毕绿盟科技股份的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预计前12 个月和后12 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公开发售后 所持有绿盟科技股份的50%。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主要股东雷岩投资承诺: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 股份之外,其已经承诺所持绿盟科技股份分别锁定12 个月(锁定 期一)及36 个月(锁定期二),预计在上述锁定期一及锁定期二 分别届满后,其减持完毕绿盟科技股份的期限不少于24 个月,预 计锁定期一届满后前12 个月和后12 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锁定期 一对应绿盟科技股份的50%,预计锁定期二届满后前12 个月和后 12 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锁定期二对应绿盟科技股份的50%。如其 不适 在本次公开发行中出售所持绿盟科技股份,将按比例出售锁定期 是 用 一及锁定期二项下的股份。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 雷岩投资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可以进行减持: (1)承诺锁定期届满且根据承诺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 如发生其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其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其拟将持有的绿盟科技股票转给与绿盟科技从事相同或类 似业务或其他与绿盟科技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其已取得董 事会决议批准。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在减持绿盟科技股份 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其减持绿盟科技股份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绿盟科技发出相关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绿盟科技损失的,其依法赔偿 损失并在指定报纸公开道歉。 承诺期限:上述特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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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
||
|---|---|---|
|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简称“启 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交易日 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 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 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前四大股东增持 1.本节所述前四大股东,是指公司股份挂牌交易之日,按照持股 数量计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公司前四大股东;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前四大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 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 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 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前四大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 增持,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前四大股 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是 | 不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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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前四大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 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 资产值;(2)前四大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 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 次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 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 回购、前四大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 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 诺。 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雷岩 投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将根据绿盟科技股东大会批 准的《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中的相关规定,在绿盟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其将根据绿盟科技股东 大会批准的《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绿盟科技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承诺期限:2014 年1 月29 日至2017 年1 月28 日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不适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是 用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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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按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 部新股。
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和雷岩 投资承诺: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判断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届时股 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向除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外的股东按比例购回已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若北京神 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通过绿盟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绿盟科技及 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绿盟科技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绿盟科技股东 大会审议;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不适 是 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 用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1.通过绿盟科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绿盟科技及其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绿盟科技及其投资者的 权益。 (三)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 雷岩投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违反本公司/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 归属于绿盟科技,因此给绿盟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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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绿盟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
||
|---|---|---|
| 六、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一)本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 业、雷岩投资承诺如下:“(1)本人/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 形。(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将不会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 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3)在 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 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的权益。(4)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 将促使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履 行本函中与本人/本公司相同的义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本 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形。(2)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 让予公司。(3)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相同、 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4)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除公司 外的其他企业履行本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
是 | 不适 用 |
| 七、主要股东其他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雷岩投资就公 |
是 | 不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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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经营相关事项向公司出具《关于业务经营相关事项的承诺 函》。主要内容包括:(1)其为股权投资基金,向公司的投资以获 得财务回报为目的,不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2)其与公司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持公司股份或者其 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3)公司的日常运营由公司的管理团队 负责,其将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但不会直 接或间接地介入公司的日常运营。(4)如果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 要求,或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或公司承担其他义务,限制或禁止 公司对外披露特定的信息,公司无需向其提供该等信息且其不会 要求公司向其披露该等信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未来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不适 是 用 承诺期限: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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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4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陈德兵
年 月 日 侯卫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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