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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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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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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目錄

開會程序 ... 1
議程 ... 2
報告事項 ... 3
承認事項 ... 12
討論事項 ... 14
選舉事項 ... 17
附錄 ... 29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現任董事持股明細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選舉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
地點:台北市敦化北路100號茄曦酒店
方式:本次股東常會採實體召開

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本公司分派114年度員工酬勞報告。
(四)本公司分派114年度現金股利報告。
(五)本公司發行114年度國內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二)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一)為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四、選舉事項
為擬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1名,請 公決案。

2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情形詳如營業報告書(見本手冊第5頁),謹報請備查。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依法提出查核報告書(見本手冊第11頁),謹報請備查。

三、本公司分派114年度員工酬勞報告。

本公司114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為新台幣(以下同)47億4,981萬7,949元,且無累積虧損。經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照章程第25條規定,提撥0.1%為員工酬勞,提撥總金額為474萬9,818元,其中按前述稅前利益提撥0.04%為基層員工酬勞,提撥金額為189萬9,927元,全數分派現金,謹報請備查。

四、本公司分派114年度現金股利報告。

本公司經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照章程第26條規定分派114年度現金股利總金額新台幣63億4,465萬7,271元,每股分派新台幣0.8元,現金股利俟董事會訂定配發基準日後辦理發放,謹報請備查。

五、本公司發行114年度國內無擔保普通公司債新台幣128億元報告。

(一)本公司為募集長期資金償還債務,經113年12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4年度國內無擔保普通公司債新台幣150億元,本公司考量市場利率情況

3


及配合實際資金需求,已順利發行新台幣128億元,剩餘未發行額度新台幣22億元考量無發行規模經濟,並未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提114年12月16日董事會報告。

(二)114年度共發行2期國內無擔保普通公司債,茲分別說明如下表,謹報請備查。

| 名稱
項目 | 114年度第1期 | 114年度第2期 |
| --- | --- | --- |
| 發行總金額
(新台幣) | 54億元 | 甲券39億元
乙券35億元 |
| 發行日期 | 114年5月20日 | 114年9月19日 |
| 票面固定年利率 | 2.08% | 甲券1.90%
乙券2.03% |
| 發行期限 | 5年 | 甲券 5年
乙券 10年 |
| 付息方式 | 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 | 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 |
| 還本方式 | 自發行日起屆滿第4、5年底分別還本2分之1 | 甲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4、5年底分別還本2分之1;乙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9、10年底分別還本2分之1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

南亞公司114年度合併營業額為2,599億1,174萬元,較113年度2,596億848萬元,增加0.1%;合併稅前利益64億5,889萬元,較113年度45億2,347萬元,成長42.8%。

公司自成立以來歷經多次產業轉型。目前電子產品及材料營收占比最高,轉型為以電子為主的「多元佈局」。近年來營運環境正遭遇來自市場、地緣政治、技術革新及永續浪潮的多重壓力,驅使企業必須「創新發展」,不斷在逆境中尋找機會。

114年在AI浪潮帶動下,供應鏈需求急遽擴張,本公司在電子材料產品、南電公司、南亞科技公司利益皆顯著提升的貢獻下,整體獲利成長。

除了電子材料以外,經營的產業項目,還有塑膠加工、化工產品、聚酯產品等。

在塑膠加工產品方面,運用深厚加工技術,開發新用途、新材質、符合環保潮流及醫療用產品,如晶圓保護膜、光電用電子隔離片、減白血袋等,廣泛應用於各產業,同時產線也導入自動化監控設備,提高機台生產效率,並拓展高階及具潛力的新興市場,營運穩定成長。

5


在化工產品方面,全球化工市場仍承受大陸產能外溢、高度競爭與終端需求疲弱之壓力,多數產品行情下滑,致化工產品呈現虧損。將持續進行產線整併,並導入新產品,且加強拓展大陸地區以外之市場,以改善營收及獲利。

聚酯產品方面,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及大陸產能過剩,低價傾銷等因素衝擊,營收下滑。本公司已研發先進的聚酯回收技術,建立聚酯再生品牌「SAYA餘創」。同時也推出差別化產品,如醫材用聚酯粒、3C傳輸線用色絲等,且與日本廠商合作開發,擴大纖維產品應用領域,使業績再提升。

在電子材料方面,隨著人工智慧應用技術快速發展,AI伺服器及高效能運算(HPC)需求強勁成長,高階材料供應緊缺,加上銅價上漲等因素,帶動銅箔基板、銅箔及玻纖(紗)布等產品價量齊揚,營業額及利益額同步成長。

電子材料將持續以高頻高速、低介電、低膨脹係數等材料為發展主軸,強化先進製程與高階應用佈局,除自行生產中高階原材料外,也藉由產能互補方式與國際大廠合作,擴大產銷量能,並將積極開發電子級化學品與半導體用材料,深耕電子材料市場。

本公司憑藉完整上下游垂直整合,具穩定料源與一站式供應能力,可有效滿足客戶需求,強化市場競爭力與成長動能,業績可望再提升。

6


在電路板方面,南電公司長期深耕IC載板市場,並與客戶合作,推出新世代高階伺服器及交換器、網通、AI及高效運算晶片等應用載板。114年因高階交換器、繪圖晶片等應用產品銷售同步增加,營收及獲利大幅成長。

轉投資之南亞科技公司專注於DRAM產品之研發、製造與銷售。114年度受國際記憶體大廠將產能轉向先進製程與高頻寬記憶體(HBM)影響,DDR4市場供給趨緊,帶動報價顯著回升,受惠於價格上揚及產品組合優化,第四季單季獲利創近五年最佳表現,推升全年營運由虧轉盈。

因應政經情勢與科技發展等變化,本公司在113年6月即宣告①產品轉型、②事業轉型、③低碳轉型及④數位轉型等四大轉型為公司經營策略方針,朝①「半導體與高階電子材料」、②「減碳、新能源與低碳產品」及③「生技與健康醫療領域」等三大方向發展。其中四大轉型為:

  1. 產品轉型:提升高值化、差異化產品比重,拓展新應用及市場。
  2. 事業轉型:開發新事業、新產品及新技術,深化公司產業佈局。
  3. 低碳轉型:拓展綠色產品,致力節能減碳,落實循環經濟推動。
  4. 數位轉型:應用數位科技,精進AI及數位化管理,實現智能化營運。

7


二、114年度營運情形

114年度合併營業收入2,599億1,174萬元,較113年度2,596億848萬元增加3億326萬元,成長0.1%。扣除營業成本2,383億1,252萬元及銷管費用178億9,564萬元後營業利益37億358萬元,營業利益率1.4%,較113年度4億4,753萬元增加727.6%。再加營業外淨收入27億5,531萬元,則114年度稅前淨利為64億5,889萬元,淨利率2.5%,較113年度45億2,347萬元成長42.8%。

三、115年度經營目標及今後展望

展望115年度,營運環境仍遭遇來自市場、地緣政治、技術革新及永續浪潮的多重壓力,將持續以「多元佈局」及「創新發展」的中心思想,在逆境中尋找機會,以「加速轉型」及「強化經營」的執行方針做為工作重點。

「產業轉型」是長期且艱辛的必經路程,需待時間發酵,短期內要收立竿見影之效,必需先進行「產品轉型」,調整產品結構,提高差別化產品組合,在近期內提升獲利,並利用AI技術,深化管理,建立全方位數位平台,在兼顧長短期的發展下,營運績效將日益提升。

目前已透過自主研發或與外部合作,現有42案轉型案進行中,規劃在119年以前陸續投資124億元,預估可創造年產值426億元。未來將繼續深耕下列各項領域的佈局:

8


  1. 發展醫療材料新事業,計劃投入21項產品開發,初期將以減白血袋、細胞培養袋、真空採血管以及高階手術用抗沾黏膜等四項為核心,建立南亞醫材品牌,再擴充其他項目。

  2. 投入半導體用材料,計劃投入6項產品開發,包括半導體製程用薄膜、預電子級雙氧水、電子級CO₂、氟系塑膠管材等多項產品。

  3. 打造全面電力解決方案的新事業,鑑於大型資料中心設立後的電力需求,完備的電網系統至為關鍵,南亞除既有配電產品外,與國外公司合作,朝特高壓輸電設備發展,及爭取強化電網韌性計劃等工程。本公司在輸配電力方面,將由「單一設備供應商」轉型為「電力系統解決方案提供者」。

在環保永續方面,本公司積極研發高值化綠色產品,進行節水節能、廢棄物減量等作業,對內藉由多重循環利用以減少資源耗用,對外則積極攜手上下游價值鏈夥伴,拓展低碳回收產品市場,多項產品並陸續取得ISCC Plus(國際永續發展與碳認證)認證,展現對永續經營的承諾。

另以「2050年碳中和」為目標,落實推動「低碳能源轉型」、「節能減碳循環經濟」、「提高再生能源用量」與「碳捕捉技術運用」等策略,以實際行動回應全球減碳趨勢,打造兼顧成長與永續的經營模式。

9


在深化管理方面,將著重建立高效率的經營管理系統,持續於設備及製程導入人工智慧,整合數位化數據並建構管理平台,強化製程最佳化控制,提升品質、降低原料及能源耗用,並透過大數據及自動化管理,建構具前瞻性與韌性的智慧製造體系,奠定企業長期成長基礎。

在新擴建與投資方面,115年預計將有多項投資案陸續完工投產,包含台灣樹林廠區的離型膜、林口廠區的PET改質粒、新港廠區太陽能系統建置及美國德州廠區的軟質膠布等。

往後數年,本公司仍有台灣嘉義廠區的氟系塑膠PFA管材、管件、麥寮廠區電子級液態 $\mathrm{CO}_{2}$ 、及大陸惠州銅箔、昆山環氧樹脂等擴建案陸續進行,未來除產線改造外,亦將因應產業發展趨勢與國際經貿情勢及供應鏈變化,適時、適地投入新事業及高值化產品的發展,帶動業績持續成長。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10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任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繕具報告,敬請鑑察。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付敏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11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請承認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已編製完竣,經115年3月11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欣頤會計師及陳俊光會計師查核竣事。前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案。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至10頁,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8至27頁,敬請承認。

決議:

12


承認事項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8頁)經115年3月11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敬請承認。

決議:

13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規定,擬配合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28條,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公決。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七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

15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以下略)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以下略)

決議:

16


選舉事項

案由:為擬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1名,請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獨立董事朱雲鵬先生於115年1月29日請辭,為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擬即採用累積投票制,補選獨立董事1名,任期自115年5月29日起至117年6月11日止。

二、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本公司章程第16條規定,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經本公司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姓名 學歷 主要經歷 持有股數
呂正華 國立台北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
EMBA
國立台灣大學
電機工程研究所
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
物理系 現任: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秘書長
財團法人孫運瓊學術基金會
執行長
曾任: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
組長 0

選舉結果:

17


南亞塑膠主要廠商有限公司電子公司

台灣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1981年)第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及(二十三))
1110 透過貸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及(二十三))
1120 透過其他綜合貸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二十三)及八)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及(二十三))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二十三))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四)、(二十三)及七)
119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及(二十三))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及(二十三))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五)、(二十三)及七)
130X 存貨(附註六(六))
1470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八)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貸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及(二十三))
1517 透過其他綜合貸品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及(二十三))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七及八)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七及八)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九)及七)
1782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
1812 技術合作費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七))
1915 預付設備款
1937 僅收款項(附註六(四))
1975 凈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1990 其他資產(附註八)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 46,149,879 8 66,445,373 11
1,849,655 - 1,846,201 -
16,124,456 3 14,407,700 2
3,587,126 1 2,853,793 1
41,587,652 7 37,190,281 6
1,168,785 - 1,807,747 -
2,204,201 - 2,633,824 1
105,107 - 194,530 -
51,303,252 8 51,696,294 8
13,755,508 2 6,425,853 1
177,835,621 29 185,501,596 30
624,655 - 664,863 -
20,657,674 3 20,801,552 3
184,104,266 30 170,622,891 28
206,477,647 34 218,272,850 35
1,091,721 - 877,666 -
1,134,727 - 1,327,871 -
1,965 - 6,680 -
2,416,916 1 2,465,461 1
3,466,815 1 2,903,091 1
- - - -
118,762 - 103,896 -
118,762 - 103,896 -
432,762,844 71 431,971,901 70

$ 610,598,465 100 617,473,497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二)、(二十三)、(二十六)及八)
2110 應付銀額票券(附註六(十一)、(二十三)及(二十六))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附註六(二十三))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六(二十三)及七)
2190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附註七)
220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五)、(二十三)、(二十六)及七)
2221 一年內到期公司債(附註六(十四)、(二十三)及(二十六))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三)、(二十三)及(二十六))
2390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四)、(二十三)及(二十六))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三)、(二十三)、(二十六)及八)
258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七))
264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五)、(二十三)、(二十六)及七)
2645 津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2670 存入保證金
2780 其他存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八)):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蓋餘
3400 其他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 35,241,700 6 22,975,600 4
17,928,175 3 42,850,386 7
9,092,911 1 7,689,760 1
4,133,441 1 7,363,533 1
24,690,856 4 25,078,374 4
129,865 - 110,121 -
7,296,648 1 10,619,603 2
32,858,930 5 20,747,315 3
3,327,778 1 3,236,381 1
134,700,304 22 140,671,073 23
51,354,376 9 45,862,803 7
27,982,677 4 37,286,905 6
12,035,870 2 14,932,132 2
421,582 - 185,803 -
7,954,008 1 9,367,835 2
1,004,561 - 988,280 -
3,346,122 1 5,575,361 1
104,099,196 17 114,199,119 18
238,799,500 39 254,870,192 41
79,308,216 13 79,308,216 13
27,130,602 4 27,042,992 4
230,145,038 38 229,117,977 37
19,081,982 3 11,114,038 2
355,665,838 58 346,583,223 56
16,133,127 3 16,020,082 3
371,798,965 61 362,603,305 59
$ 610,598,465 100 617,473,497 100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南亞塑膠主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六)、(二十一)、七及十二)

營業毛利

5910 減:未實現銷貨損益(附註七)

營業毛利淨額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450 預期信用回轉利益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七)、(二十二)及七):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7100 利息收入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七))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七)、(十七)及(十八)):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九))

9710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非控制權益淨利

9750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 259,911,744 100 259,608,483 100
238,324,664 92 241,033,392 93
21,587,080 8 18,575,091 7
(12,141) - 1,054 -
21,599,221 8 18,574,037 7
8,538,664 3 9,043,323 3
9,368,714 4 9,184,638 4
(11,736) - (101,458) -
17,895,642 7 18,126,503 7
3,703,579 1 447,534 -
2,600,382 1 3,299,244 1
(978,398) - 1,425,016 1
(4,267,378) (2) (4,347,851) (2)
3,589,543 1 1,414,229 1
1,811,166 1 2,285,298 1
2,755,315 1 4,075,936 2
6,458,894 2 4,523,470 2
1,393,254 - 1,216,300 -
5,065,640 2 3,307,170 2
423,972 - 504,928 -
1,637,546 1 (16,711,217) (7)
14,703,633 6 (6,130,476) (2)
84,987 - 101,138 -
16,680,164 7 (22,437,903) (9)
(6,876,731) (3) 12,070,200 4
17,656 - (28,921) -
- - - -
(6,859,075) (3) 12,041,279 4
9,821,089 4 (10,396,624) (5)
$ 14,886,729 6 (7,089,454) (3)
$ 4,518,598 2 3,340,129 2
547,042 - (32,959) -
$ 5,065,640 2 3,307,170 2
$ 14,546,580 6 (7,350,918) (3)
340,149 - 261,464 -
$ 14,886,729 6 (7,089,454) (3)
稅前 稅後 稅前 稅後
--- --- --- ---
$ 0.82 0.64 0.57 0.42
(0.22) (0.07) (0.08) -
$ 0.60 0.57 0.49 0.42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19


20

內政部

內政部

內政部

內政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額 遲請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描)益 遲除工具之(描)益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79,308,216 27,733,533 84,845,185 117,477,138 28,479,327 (8,713,581) 31,006,389 8,072 360,144,279 16,939,780 377,084,059
本期淨利 - - - - 3,340,129 - - - 3,340,129 (32,959) 3,307,17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468,308 11,752,674 (22,883,108) (28,921) (10,691,047) 294,423 (10,396,624)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3,808,437 11,752,674 (22,883,108) (28,921) (7,350,918) 261,464 (7,089,454)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709,330 - (709,330) - -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402,607 (402,607)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5,551,575) - - - (5,551,575) - (5,551,575)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 (6,068) 6,068 - - - - -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690,541) - - 31,978 - - - (658,563) (10) (658,573)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 - 27,487 - (27,487) - - -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1,181,152) (1,181,152)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79,308,216 27,042,992 85,554,515 117,873,677 25,689,785 3,039,093 8,095,794 (20,849) 346,583,223 16,020,082 362,603,305
本期淨利 - - - - 4,518,598 - - - 4,518,598 547,042 5,065,64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488,966 (6,710,446) 16,231,806 17,656 10,027,982 (206,893) 9,821,089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5,007,564 (6,710,446) 16,231,806 17,656 14,546,580 340,149 14,886,729
盈餘指撥及分配: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5,551,575) - - - (5,551,575) - (5,551,575)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 (3,007) 3,007 - - - - -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 87,610 - - - - - - 87,610 (11) 87,599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1,571,072 - (1,571,072) - - -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227,093) (227,093)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79,308,216 27,130,602 85,554,515 117,870,670 26,719,853 (3,671,353) 22,756,528 (3,193) 355,665,838 16,133,127 371,798,965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6,458,894 4,523,470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21,932,503 22,031,941
攤銷費用 585,041 669,761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11,736) (101,458)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33,775 (3,93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損失(利益) 9,394 (160,546)
利息費用 4,267,378 4,347,851
利息收入 (1,811,166) (2,285,298)
股利收入 (569,478) (778,11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3,589,543) (1,414,22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23,583) 22,53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費用數 144,800 62,863
租賃修改利益 - (6,846)
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損益 (12,141) 1,054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351,972) (281,731)
逾期未領股利及董監酬勞轉列其他收入 1,051 50,66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迴轉利益 - (75)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20,604,323 22,154,43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733,442) 562,046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3,580,286) (3,819,420)
其他應收款 987,734 1,355,609
存貨 393,042 (2,690,249)
其他流動資產 (7,933,900) (1,251,06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10,866,852) (5,843,074)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 (1,826,500) (1,343,390)
其他應付款 (181,486) (209,457)
其他流動負債 91,397 316,143
淨確定福利負債 (959,588) (1,386,34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876,177) (2,623,047)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13,743,029) (8,466,121)
調整項目合計 6,861,294 13,688,31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3,320,188 18,211,780
收取之利息 1,254,372 1,772,389
收取之股利 2,433,694 6,382,933
支付之利息 (4,035,129) (4,482,686)
支付之所得稅 (4,323,759) (3,098,584)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8,649,366 18,785,832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4)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19,561 3,484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569,646)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3,934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含清算股利) 935,478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1,329,334) (12,640,451)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61,513 193,115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22,373) 74,969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89,423 3,104,795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186,731) (6,070,37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1,332,463) (17,900,172)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12,266,100 (8,827,449)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25,050,000) 6,600,000
發行公司債 12,778,940 -
償還公司債 (10,625,000) (9,275,000)
舉借長期借款 55,778,600 33,975,860
償還長期借款 (53,750,000) (34,242,570)
存入保證金增加 16,281 46,916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 15,654 300,000
租賃本金償還 (135,908) (136,088)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2,256,554) (1,757,232)
發放現金股利 (5,562,126) (5,615,258)
非控制權益變動 (227,093) (1,181,152)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6,751,106) (20,111,973)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861,291) 5,370,500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20,295,494) (13,855,813)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66,445,373 80,301,186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6,149,879 66,445,373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img-0.jpeg
會計主管:蘇啟雲


23

2022年03月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企業概要

總理人:鄭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2004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 31,034,700 6 20,154,600 4
17,928,175 3 42,850,386 8
3,238,798 1 4,212,814 1
3,296,467 1 4,631,655 1
16,508,613 3 17,085,700 4
17,779 - 21,712 -
7,296,648 1 10,619,603 2
6,497,813 1 20,747,315 4
649,420 - 524,450 -
86,468,413 16 120,848,235 24
51,354,376 10 45,862,803 8
27,982,677 5 12,500,000 2
4,749,696 1 6,596,421 1
72,131 - 55,866 -
6,651,887 1 7,919,080 1
558,819 - 535,209 -
14,662 - 17,916 -
91,384,248 17 73,487,295 12
177,852,661 33 194,335,530 36
79,308,216 15 79,308,216 15
27,130,602 5 27,042,992 5
230,145,038 43 229,117,977 42
19,081,982 4 11,114,038 2
355,665,838 67 346,583,223 64
$ 533,518,499 100 540,918,753 100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 31,034,700 6 20,154,600 4
17,928,175 3 42,850,386 8
3,238,798 1 4,212,814 1
3,296,467 1 4,631,655 1
16,508,613 3 17,085,700 4
17,779 - 21,712 -
7,296,648 1 10,619,603 2
6,497,813 1 20,747,315 4
649,420 - 524,450 -
86,468,413 16 120,848,235 24

115.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114.12.31

113.12.31


南亞銀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九)及七) $ 114,276,826 100 123,158,129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五)、(二十)、七及十二) 103,140,561 90 110,897,321 90
營業毛利 11,136,265 10 12,260,808 10
5910 減:未實現銷貨損益(附註七) 25,282 - 8,126 -
營業毛利合計 11,110,983 10 12,252,682 1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五)、(二十)、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4,281,978 4 4,561,097 4
6200 管理費用 5,999,133 5 5,707,146 5
6450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附註六(四)) (6,507) - (96,344) -
營業費用合計 10,274,604 9 10,171,899 9
營業淨利 836,379 1 2,080,783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七)、(八)、(十四)、(二十一)及七):
7010 其他收入 2,054,200 2 2,422,611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697,184) (1) 883,789 1
7050 財務成本 (2,675,202) (2) (2,596,783) (2)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4,924,657 4 949,349 1
7100 利息收入 302,218 - 151,987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908,689 3 1,810,953 2
稅前淨利 4,745,068 4 3,891,736 3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六)) 226,470 - 551,607 -
本期淨利 4,518,598 4 3,340,129 3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三)、(七)、(十六)及(十七)):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681,050 1 343,80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1,981,850 2 (16,327,188) (13)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14,194,082 12 (6,362,652) (5)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136,210 - 68,76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16,720,772 15 (22,414,800) (18)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6,710,446) (6) 11,752,674 10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17,656 - (28,921)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6,692,790) (6) 11,723,753 10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0,027,982 9 (10,691,047) (8)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4,546,580 13 (7,350,918) (5)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八))

稅前 稅後 稅前 稅後
$ 0.60 0.57 0.49 0.42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24


25

南亞保障工業股份市場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度 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普通股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遞除工具 之損益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20餘工具 之損益
$ 79,308,216 27,733,533 84,845,185 117,477,138 28,479,327 (8,713,581) 31,006,389 8,072 360,144,279
- - - - 3,340,129 - - - 3,340,129
- - - - 468,308 11,752,674 (22,883,108) (28,921) (10,691,047)
- - - - 3,808,437 11,752,674 (22,883,108) (28,921) (7,350,918)
- - 709,330 - (709,330) - - - -
- - - 402,607 (402,607) - - - -
- - - - (5,551,575) - - - (5,551,575)
- - - (6,068) 6,068 - - - -
- (690,541) - - 31,978 - - - (658,563)
- - - - 27,487 - (27,487) - -
79,308,216 27,042,992 85,554,515 117,873,677 25,689,785 3,039,093 8,095,794 (20,849) 346,583,223
- - - - 4,518,598 - - - 4,518,598
- - - - 488,966 (6,710,446) 16,231,806 17,656 10,027,982
- - - - 5,007,564 (6,710,446) 16,231,806 17,656 14,546,580
- - - - (5,551,575) - - - (5,551,575)
- - - (3,007) 3,007 - - - -
- 87,610 - - - - - - 87,610
- - - - 1,571,072 - (1,571,072) - -
$ 79,308,216 27,130,602 85,554,515 117,870,670 26,719,853 (3,671,353) 22,756,528 (3,193) 355,665,838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南亞聖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二年一月三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4,745,068 3,891,736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6,841,243 6,851,325
攤銷費用 311,191 411,529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6,507) (96,34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3,454) (204,603)
利息費用 2,675,202 2,596,783
利息收入 (302,218) (151,987)
股利收入 (539,253) (736,40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4,924,657) (949,34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13,831) (19,36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費用數 2 94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33,775 (3,934)
未實現銷貨損益 25,282 8,126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246,774) (177,809)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3,850,001 7,528,06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24,831) 305,348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881,396 (1,146,828)
其他應收款 162,277 212,482
存貨 3,036,589 527,332
其他流動資產 1,474,657 (814,9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5,530,088 (916,577)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 (2,308,764) (645,375)
其他應付款 (142,005) (213,530)
其他流動負債 124,970 (16,631)
淨確定福利負債 (586,143) (1,303,10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911,942) (2,178,64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618,146 (3,095,219)
調整項目合計 6,468,147 4,432,844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1,213,215 8,324,580
收取之利息 303,667 152,864
收取之股利 12,727,917 28,710,636
支付之利息 (2,417,960) (2,695,543)
支付之所得稅 (2,500,804) (1,890,727)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9,326,035 32,601,810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26


南亞理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19,561 3,484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2,569,646)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3,934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清算退回股款(含清算股利) 935,578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794,904) (4,597,48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7,068 23,855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4,887) 72,157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2,768,195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4,367,016) (4,067,305)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7,164,600) (8,362,81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10,880,100 (8,569,449)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25,050,000) 6,600,000
發行公司債 12,778,940 -
償還公司債 (10,625,000) (9,275,000)
舉借長期借款 55,000,000 29,800,000
償還長期借款 (53,750,000) (28,300,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23,610 49,715
租賃本金償還 (28,045) (24,491)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12,864 (8,257)
發放現金股利 (5,562,126) (5,615,258)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6,319,657) (15,342,740)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80,054 72,044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4,078,168) 8,968,299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331,633 2,363,33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253,465 11,331,633

董事長:吳嘉昭

經理人:鄒明仁

會計主管:蘇啟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可供分配數:
1. 上期未分配盈餘
2. 本期稅後純益
3.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
4. 本期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合 計 20,138,210,233
4,518,598,074
3,006,890
2,060,037,534
分配項目:
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 分派現金股利(0.8元/股)
3. 未分配盈餘轉下年度
合 計 26,719,852,731
658,164,250
6,344,657,271
19,717,031,210
26,719,852,731
說明 1. 依本公司章程第26條規定,現金股利分配案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並報告股東會。
2. 分派現金股利0.8元/股,分派總數6,344,657,271元,其中
4,066,738,267元屬於114年度稅後盈餘,2,277,919,004元屬於87年度
以後未分配盈餘。
3. 法定盈餘公積,係以「本期稅後純益」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
及「本期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10%。
4.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係針對資產重估增值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相關資產處分時按規定
迴轉。
5. 本期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主要係認列轉投資公司
處分證券之影響數及確定福利計畫(退休金)之再衡量數。
6. 個別股東現金股利配發總額不足1元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28


會計師查核報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南亞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南亞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南亞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南亞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之認列;收入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

29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南亞集團之獲利表現影響股東分紅及股價,故外界對該集團之財務績效有所期待,因此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瞭解主要收入型態、合約規範及交易條件,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正確。
  • 檢查主要銷售對象銷售合約、測試南亞集團內部控制有關出貨作業及收入認列作業流程之控管方式。
  • 選定南亞集團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出貨,核對相關憑證及表單以評估銷貨收入是否認列於財務報表適當期間。

二、存貨之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金額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列示,由於存貨淨變現價值易受到國際原物料價格影響,故存在存貨之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存貨之評價係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評估存貨跌價政策之合理性。
  • 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符合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 瞭解管理階層採用之銷售價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 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評價之揭露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列入南亞集團民國一一三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子公司及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暨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三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上述子公司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12.78%,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 14.78%。而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12.39%,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占合併綜合損益之 (36.5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加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30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南亞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南亞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南亞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南亞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南亞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南亞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31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南亞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翁家成政

陳信光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40003949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會計師查核報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之認列;收入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

33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其獲利表現影響股東分紅及股價,故外界對該公司之財務績效有所期待,因此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瞭解主要收入型態、合約規範及交易條件,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正確。
  • 檢查主要銷售對象銷售合約、測試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有關出貨作業及收入認列作業流程之控管方式。
  • 選定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出貨,核對相關憑證及表單以評估銷貨收入是否認列於財務報表適當期間。

二、存貨之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金額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列示,由於存貨淨變現價值易受到國際原物料價格影響,故存在存貨之成本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存貨之評價係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評估存貨跌價政策之合理性。
  • 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符合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 瞭解管理階層採用之銷售價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 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備抵之揭露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列入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暨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十三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占資產總額之 21.32%,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占稅前淨利之 28.46%。

34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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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蔡欣毅
陳佐光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40003949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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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1. 分派員工現金酬勞、股票酬勞及董事現金酬勞金額:
員工現金酬勞 新台幣 4,749,818 元
員工股票酬勞 新台幣 0 元
董事現金酬勞 新台幣 0 元
2. 分派員工股票酬勞之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員工股票酬勞股數 0 股
占盈餘轉增資比例 0 %

上述員工現金酬勞帳列金額與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之金額相同。

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股東常會並無擬議無償配股且本公司因無須編製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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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原名為南亞塑膠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組織之,五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更名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下列各項業務:

一、C301010 紡紗業。
二、C302010 織布業。
三、C303010 不織布業。
四、C305010 印染整理業。
五、C601040 加工紙製造業。
六、C601990 其他紙製品製造業。
七、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八、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九、C801060 合成橡膠製造業。
十、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十一、C801110 肥料製造業。
十二、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
十三、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十四、C802041 西藥製造業。
十五、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
十六、C802170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業。
十七、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顔料製造業。
十八、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十九、C805020 塑膠膜、袋製造業。
二十、C805070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一、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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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二三、C901060 耐火材料製造業。
二四、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五、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二六、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二七、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二八、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九、CC01090 電池製造業。
三十、CQ01010 模具製造業。
三一、CZ99990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三二、D101050 汽電共生業。
三三、D401010 熱能供應業。
三四、E599010 配管工程業。
三五、E601010 電器承裝業。
三六、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三七、E604010 機械安裝業。
三八、EZ15010 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三九、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四十、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四一、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四二、ID01010 度量衡器證明業。
四三、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四四、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四五、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
四六、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四七、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
四八、CE01021 度量衡器製造業。
四九、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五十、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五一、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五二、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及工廠設於高雄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並得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公司、工廠及營業所,其設立或變更及廢止均依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並得為有關事業間之保證。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七百九十三億八百二十一萬五千八百九十元,分為七十九億三千零八十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九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十元,全額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備查以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息或以書面行使其股權時概以本公司所存之印鑑為憑。

第十條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

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時,自然人股東另須檢附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函。

第十一條 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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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左列兩種: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臨時會:遇必要時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股東常會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股東會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及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之製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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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四章 董事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五人,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方式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之四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通常支給之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内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八條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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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除居住國外者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公司重要章則之審查。
二、公司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公司預算決算之擬稿。
四、公司盈餘分配之擬定。
五、公司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公司重要人員之任免。
七、公司營業報告之審議。
八、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購置及處分之核定。
九、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除依法令或相關章程規定,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或關係人交易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決議外,其授權內容如下:

一、核定各項重要契約。
二、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其他借款之核定。
三、公司一般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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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五、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之核定。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刪除)

第廿三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及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計

第廿四條
本公司每年定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年終總決算一次,每屆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當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萬分之五至千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其中按當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萬分之二至千分之二,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員工酬勞決議方式,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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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配案,其中現金股利分配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股票股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三、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項已提列數為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穩定,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一次修正於四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於五十年六月廿五日,第三次修正於五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五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五次修正於五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六次修正於五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於五十二年一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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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八次修正於五十二年四月廿二日,第九次修正於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第十次修正於五十三年十月廿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五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五十四年八月三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五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五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五十六年四月一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五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五十七年三月廿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五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五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廿次修正於六十年四月十日,第廿一次修正於六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六十二年三月十日,第廿三次修正於六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六十四年三月廿日,第廿五次修正於六十五年三月廿二日,第廿六次修正於六十五年八月廿七日,第廿七次修正於六十六年三月廿三日,第廿八次修正於六十七年三月廿日,第廿九次修正於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三十次修正於六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七十年三月廿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七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七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七十四年四月八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七十五年四月七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七十六年三月廿六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七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七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四十次修正於七十九年四月廿七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八十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八十四年四月廿六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八十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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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次修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八十七年五月廿二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五十次修正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九十三年五月廿一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九十四年六月三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廿三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廿二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第六十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廿二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一〇〇年六月廿一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一〇一年六月廿一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一〇二年六月廿四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一〇三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五次修正於一〇四年六月廿三日,本次增訂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刪除監察人等相關條文,自一〇二年六月廿四日股東常會選任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第六十六次修正於一〇五年六月廿三日,第六十七次修正於一〇七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八次修正於一一一年六月十日,第六十九次修正於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七十次修正於一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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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二條

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指原始投資金額)之限額,以帳面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為限,對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上述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即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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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四條

本公司因取得或處分資產而需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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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本公司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決定交易條件及價格等之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第一條所訂之資產,如屬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由財務部評估辦理;長期有價證券投資由總經理室評估,核准後交財務部辦理;除前述外之其他資產由總經理室評估,核准後交相關單位辦理。

二、前項交易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者外,應參考市場行情採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決定價格。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章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第七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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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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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第十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或依本公司所訂核決權限辦理。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

第十三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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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或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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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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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素地依前二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三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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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若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前款之執行情形。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十九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二十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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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時,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二十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因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而召開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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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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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揭露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二十七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訊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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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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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第三十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檔案、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依前三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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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跟催其處理及後續改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者,依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

第三十五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本公司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第三十六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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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股東常會修正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三、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四、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五、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本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各依第四條規定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當選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本公司董事會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提出董事候選人推薦名單,但提名人數均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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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

(一) 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 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 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 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六、選舉票由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七、選舉人依董事候選人名單,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董事候選人姓名。

八、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用第六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二) 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以上者。
(三) 除第七條規定事項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十、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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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修訂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範,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之召開應編製議事手冊,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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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任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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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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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第九條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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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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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前二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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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欲提出臨時動議者,其所代表之表決權數,應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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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帶「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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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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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任董事持股明細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股)
董事長 吳嘉昭 79,030
董事 王文淵 37,483,606
董事 台塑石化(股)公司
代表人:王文潮 179,214,423
董事 王瑞瑜 18,782,421
獨立董事 林義夫 0
獨立董事 (缺額)
獨立董事 陳樹 0
獨立董事 劉仲明 0
董事 鄒明仁 188,742
董事 王貴雲 10,723,271
董事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司
代表人:陳祐聖 413,327,750
董事 台灣塑膠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柯有明 783,356,866

備註: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法定持股數為126,893,146股,截至115年3月31日止,實際持股合計為1,443,156,10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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