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OVOGEN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4, 2025

58330_rns_2025-08-14_e0fe043f-6ed7-4d91-86ea-5b9c825bccf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3 个月的;

3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上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交易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25%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面两 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 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5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证券办公室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 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否则将视情节轻 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