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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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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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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987
证券简称:京北方 公告编号: 2020-013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6 月1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 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一、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京北方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86976555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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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务 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05 月2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3 年05 月18 日)。(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务 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 年05 月25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3 年05 月18 日)。(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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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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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职6 个 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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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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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6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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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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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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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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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9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至少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至少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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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 | ||
|---|---|---|
| 10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 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不少于2 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11 | 第六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其他类型股东应当由其授权代表出席 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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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资格的有效证明。 | ||
|---|---|---|
| 12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13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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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公 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 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 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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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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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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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6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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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 (十九)未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十)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二十一)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 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 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 务的; (十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 (十九)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二十)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 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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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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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 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 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
| 19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应按下列规 定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七)对于达到第(三)款规定标准的 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应按下列 规定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上述标准的交易,除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七)对于达到第(三)款规定标准的 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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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二)、(三)或(四)款标准的,适用第 (二)、(三)或者(四)款的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条第(二)、(三)或(四)款标准的,适 用第(二)、(三)或者(四)款的规定。 ...... |
| 2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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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公司在一年内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 等)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包括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2、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处置公司资产,在一年 内被处置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小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包括10%)的,授 权董事长批准。 3、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 贷款。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1、公司在一年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 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包括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2、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置公司资 产,在一年内被处置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 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包括 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3、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 贷款。 4、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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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5 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5 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董事会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发 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说明原因。 |
| 2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 于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2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适用于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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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 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事会秘书。 | |
|---|---|---|
| 25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 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投资者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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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 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七)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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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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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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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 28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29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适用于监 事。 |
| 30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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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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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3、证券部办公室应通过网络、电话、邮 件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汇总后提 交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和监事 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3、证券法务部应通过网络、电话、邮 件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汇总后提 交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和监事 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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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32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
| 33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 3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电话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35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以预付邮资函件、邮件、传 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方式进行。 |
| 36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以预付邮资函件,或者 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以 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
| 37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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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以专人、邮件、以预付邮资的函件,或 者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
知,以专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以 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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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交付快递公司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交付快递公司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 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 39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4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 4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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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
|---|---|---|
| 42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43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44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 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京北方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二、新增条款
新增第九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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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除上述修订和新增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相应章节 条款依次顺延,最终变更内容和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版本为 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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