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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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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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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987

证券简称:京北方 公告编号: 2020-013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6 月1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 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京北方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86976555404。
2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务
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05 月2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3 年05 月18 日)。(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务
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
年05 月25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2023 年05 月18 日)。(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职6 个
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6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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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至少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至少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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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1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
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不少于2 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1 第六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其他类型股东应当由其授权代表出席
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权资格的有效证明。
12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13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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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公
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
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
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
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5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十一)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
(十九)未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十)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二十一)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
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
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
务的;
(十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
(十九)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二十)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
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17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
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
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19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应按下列规
定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七)对于达到第(三)款规定标准的
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应按下列
规定执行。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上述标准的交易,除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七)对于达到第(三)款规定标准的
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
(二)、(三)或(四)款标准的,适用第
(二)、(三)或者(四)款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条第(二)、(三)或(四)款标准的,适
用第(二)、(三)或者(四)款的规定。
......
21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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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公司在一年内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
等)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包括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2、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处置公司资产,在一年
内被处置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小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包括10%)的,授
权董事长批准。
3、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
贷款。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1、公司在一年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
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
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包括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2、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置公司资
产,在一年内被处置的资产总额的绝对金额
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包括
10%)的,授权董事长批准。
3、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
贷款。
4、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2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5 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5 日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董事会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发
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说明原因。
23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
于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24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适用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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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
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事会秘书。
25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
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投资者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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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
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七)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6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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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28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相关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9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适用于监
事。
30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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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3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3、证券部办公室应通过网络、电话、邮
件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汇总后提
交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和监事
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
3、证券法务部应通过网络、电话、邮
件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汇总后提
交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和监事
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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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33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3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电话方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3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以预付邮资函件、邮件、传
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方式进行。
36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以预付邮资函件,或者
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以
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37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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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专人、邮件、以预付邮资的函件,或
者以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知,以专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以
书面传真方式进行。
3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交付快递公司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交付快递公司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
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0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1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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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42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43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4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
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京北方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新增条款

新增第九十九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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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除上述修订和新增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相应章节 条款依次顺延,最终变更内容和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版本为 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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