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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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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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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10 第 02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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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10 第 0232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或“公司”)聘请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京北方二○ 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京北方二○二○年年度东大会经公司第三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1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告了《京北方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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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10日
-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0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1年4月30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13,435,1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4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人,代表股份113,380,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07%;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5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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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11,945,18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1,890,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 代表股份5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代表、审计机 构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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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五、议案十一为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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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13,41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2%;反 对19,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26,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19,100股,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13,41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2%;反 对19,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26,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19,100股,弃权0股。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42,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800股,弃权0股。
议案八:《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13,415,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28%;反 对19,100股,弃权4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25,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8%;反对19,100股,弃权400股。
议案九:《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13,415,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28%;反 对19,100股,弃权400股。
议案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13,416,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2%;反 对19,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26,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1%;反对19,1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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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3,432,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5%;反 对2,8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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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赵力峰: 陈跃仙: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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