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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EAST SECURITIES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4

Oct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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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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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五)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18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选举张羽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 3 由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提交,其他议 案均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029)、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030)和《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监事,议案 3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议案 1、议案 3 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邮件或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31 日 8:30-17:00 期间

3.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需持有文件: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票账户卡;

(2)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股票账户卡;

(4)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

参加现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告附件 2。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5.联系方式:

  • (1)联系人:韩沛轩、刘泓妤
  • (2)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 (3)邮政编码:130119
  • (4)联系电话:(0431)81333281、85096807
  • (5)传真号码:(0431)85096816
  • (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 公告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计半天,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时参加;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 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86",投票简称为"东证投 票"。

2.议案设置及填报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选举张羽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对应"提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 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86,股票简称: 东北证 券) 的股东,兹委 托 先生(女 士) (身份 证号 码: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11 月 1 日(或依法延期后的其他日期) 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如下:

一、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100 总议案
非累积投票
提案
1.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0 《关于选举张羽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注:请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所对应的方格内划"√",多划或 不划视为弃权。

二、本人(本单位)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 □ 有权 / □ 无 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