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ORTHEAST SECURIT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31, 2012

53753_rns_2012-08-31_4ccd10e9-41d4-45ef-9c00-b3d96542494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2-05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1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339,270,56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9,996.7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359,270.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3,955,640,726.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 第113825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的授权,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账号:4200229129200038021

金额:截止2012 年8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0 元。

2.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账号:581020100100256717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金额:截止2012 年8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0 元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账号:22001450100059330677

金额:截止2012 年8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1,761,999,996.72 元

(注:上述截至2012 年8 月23 日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包含尚未划转的 部分发行费用。)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时及时通知丙方,并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郑楠 、 申克非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 年12 月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