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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Dec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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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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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指派汪艳萍、石阿敏律师就 贵公司对应收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达公司”)债 权进行坏账核销处理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

  • 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贵公司的承诺和保证, 即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账核销事宜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仅对 材料内容所反应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 4、《企业资产损失财物处理暂行办法》;

  • 5、《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 6、《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 1、贵公司提供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天达公司账款的

公告;

2、贵公司提供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报告。

三、本次核销债权的基本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截止2018 年12 月5 日, 贵公司应收天达公司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9,498 万元。截止日后,贵公司与 天达公司未再有业务往来。

2、天达公司未对贵公司该笔债权提供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

3、贵公司已穷尽所有有效的催收手段和程序。首先,天达公司已无法 清偿贵公司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贵公司全部债务。其 次,贵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天达公司破产,没有实质性进展,余款无法 收回。还有,贵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诉天达公 司欠款一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3 月依法查封了天达公司位 于昆明市建设路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但因轮候查封债权人较多、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处置困难等原因,历时四年,该案件执行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四、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已核查的上述事实,依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 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19,498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其在按公司会计政策全额予以核销后,对贵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 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可以进行核销。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艳萍、石阿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