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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Oct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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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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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公司2017 年度审计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司2018 年度继续聘任其为 公司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 议案》。我们认真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经审核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国滨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 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
2、 范国滨先生符合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要求,且其学历、 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职务的要求;
3、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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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范国滨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意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租赁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年折旧额、摊销额为定价依据,经 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平、合理。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张明燕、张国玉、杨德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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