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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Apr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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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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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光电股份 |
|---|---|---|---|
| 保荐代表人 | 武远定 | 上市公司代码 | 600184 |
| 保荐代表人 | 吴芬 | 报告年度 | 2017 年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2854 号)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股份”或 “上市公司”)于2015 年12 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90,0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13.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223,1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4,766,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334,000.00 元,并于2016 年 1 月7 日发布了《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光电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保荐机构,对光电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12 月31 日。保荐机构现就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 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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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己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光电股份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其日常经营、信息披露;2017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对光电股份进行了2017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光电股份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光电股份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光电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经核查,光电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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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光电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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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光电股份未发生该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等情况。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光电股份2017 年1 月1 日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电股份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合规,信息披露档案 资料完整,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光电股份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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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北 方 光电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书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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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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