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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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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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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2022 年10 月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 督体系,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 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 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子公司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 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建立健全党委直接领 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计划、重要 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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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是 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 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 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 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 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 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重大 问题、重要事项、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移送等事项,其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单位党委、执行董事报告的同 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 责,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口管 理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的,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管理部门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负 责审计工作;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且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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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同意后,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和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特点和管控 模式等,配置合理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低 于在岗职工总人数的3‰,具体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配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问题 分析、审计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 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各子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绩效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录 用标准,设置必要的职级职务层次;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 径参加继续教育,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 理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包括具备审计、会计、法 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经营管理或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和业务 经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加强对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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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 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办理审计事项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按照 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 知识的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 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 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科研开发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审计和后 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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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 (十)编制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十一)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十二)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 (十三)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 (十四)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

  • (二)参加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 财务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

  • 制度的建议;

  •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 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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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以 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 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开展审计 调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等内部监督力量以及法律、 财务、违规追究等部门贯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横 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 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部门处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为导向 组织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辨 识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风险水平排定审计项目优先次序,运用重 要性原则,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现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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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送审计、远程网上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也可以几种方 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 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风险状 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 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 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 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四)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 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 进度安排等。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观察、 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 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 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七)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取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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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反馈,与审计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书面反馈意 见研究后,出具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 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内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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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兵器集 团、光电集团和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 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 改)工作机制,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 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 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内部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 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十八条 党委加强审计整改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审计 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董事会将审计发 现重大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 围。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夯实整改主体责任,被 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 行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发现问题逐条落实具体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对分管业务领域 的审计整改进行监督管理,以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 解决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强化督促检查责任,内部审 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 分级分类提出要求,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制定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和 工作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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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层层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分级、分类推 进审计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 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由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印发 提示函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提出约谈意见建议,组 织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和虚 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以及被审 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不再在 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据光电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 体系,对各子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工作质量、人才建设等方面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综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 化的考核体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作为审计客体的 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评。内部 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岗位交流等挂钩。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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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 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 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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