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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Electro-Opt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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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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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修订)
(经公司2020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 证券管理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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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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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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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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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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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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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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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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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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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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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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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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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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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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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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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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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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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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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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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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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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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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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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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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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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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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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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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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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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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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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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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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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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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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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见附件),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 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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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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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项关键时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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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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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内幕信息相 关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 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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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 门。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制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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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
公司简称:光电股份 股票代码:600184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所在单位、部 门、职务或岗 位(如有) |
与上市公 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任何因填写、汇总、传递、报送本表而获悉相关内幕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相关信息,除非其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违 反上述保密义务造成的后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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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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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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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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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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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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