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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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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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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修订《南 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风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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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独立 董事外的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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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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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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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的影响。 | ||
|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2 人。由会计 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 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 业人士。 |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 人, 由 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 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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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 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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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对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一定的 相关知识,熟悉公司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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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同公司的文化。 | 独立董事。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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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已在四家以上(含四家)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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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第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 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第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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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后决定。独立董事任期最长为六 年。超过六年后,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 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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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 监会山西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将不 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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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三)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四)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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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所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 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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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拥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着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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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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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确定;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 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6、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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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四)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采取书面方 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独立董事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 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使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 |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9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 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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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 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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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所做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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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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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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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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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并实施。 |
负责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解释和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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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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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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