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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r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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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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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风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 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 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及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会及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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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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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通知与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内以专人送 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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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决议,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委托董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 (二)会议出席情况;

  • (三)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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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符的内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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