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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Nov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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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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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 年修订)
为了规范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范围与提案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议事范围如下:
-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按照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 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上述规定对股东 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 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 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第二章 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独立 董事的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 议后十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提 议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 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 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七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二十八条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 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太原证券监 管特派员办事处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章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持股 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章 关于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不得对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

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 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 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议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 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内容;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 时修订本规则,但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