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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Nov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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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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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 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 投资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风险投资、资产收购与出售、权益投资、新建及 改扩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等行为。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 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 (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立分公

  • 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

  • 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有关公告中如实披露。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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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应算作上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计算标准。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委托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 司应当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除达到第八条所述标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外,公司其 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本制度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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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审批权限孰高执行。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日化、化工运营管理部负责各自行业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 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划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 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运营管理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 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运营管理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证券部、财务部及法 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运营管理部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证券部 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六条 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 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法律部、财务部派人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证券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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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监察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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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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