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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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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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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支付和调拨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降低资金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金是指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 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及等价物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承 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集团公司本部的资金支付和调拨。其他子公司也 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授权审批,包括资金预算内的授权审批和预算外 资金授权审批。
第五条 本企业的资金授权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二章 货币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为加强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企业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执行。
1.货币资金预算的范围:包括集团本部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往来款项、 费用、职工薪酬、购置资产、归还货款、兑付承兑以及工程项目投资等支出,各 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及筹融资额度。
2.年度资金预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年度预算由 董事会审批。
3.月度资金预算:企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 金预算,月度资金预算原则上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月度资金预算作为企业月 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月度资金预算由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企业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应于每年的 11 月 20 日前把各自的下年度资金预算报到集团

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应于每年的 11 月 28 日前完成下年度的资金预算;各职能部 门、分公司应于每月的 25 日前把各自的次月资金预算报到集团财务部,财务部 应于每月的 28 日完成下月的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企业资金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讨论批准资金 预算。
第三章 预算内资金支付管理
第九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 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需要使用资金时,应按回款进度在可 用资金额度范围内向集团财务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 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集团财务部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 定,在月度资金预算范围内按回款进度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 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 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 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十条 企业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 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 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月度预算内资金拨付,由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授权财务部门负责 人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预算内报销支付的审批权限。

1.一般性费用报销支出,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复核后,由总 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授权财务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总会 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业务招待、礼品类费用由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对外捐赠、赞助、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须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
按集团差旅费等相关制度规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超过标准报销的由总会 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其他人员超过标准报销的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总会计 师审批。
2.货款、往来款支付和应付款项由总会计师审批,预付款项须经分管副总 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2.薪酬与社保资金支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并报总会计 师和总经理会签。
3.利息与应缴税费支付,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4.资本性支出,在集团批复文件范围内由总会计师审批,无批复文件,或 单项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5.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的由 总会计师审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借款方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企业原则上预算外资金不予支付。对于遇到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抢险救 灾,突发性生产经营事件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支付的,开会集体讨论,修改预算 时间来不及,可以特事特办,总会计师、总经理在 500 万元以内有权审批支付, 但事后必应按资金预算审批程序修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公司为了筹融资等事项,需要在公司内部各开户行之间调拨资 金,由总会计师审批或授权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本部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临时性(五个工作日以内)拆 借的,除按《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外,由总 会计师审批或授权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非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支,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 可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 金支出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月向经理办公会通报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资 金使用分析,同时应定期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