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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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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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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往来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本公司与非关联方产生 重大金额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 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 汇票;

    •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6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进行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 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重大资金往来的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资金往来进行监督,以防范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资金往来负有监管 责任和义务;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在决策、审核、审 批及直接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事项时,上述人员如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甚至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当要求侵占方予以赔偿;对具体责任人,将视其情节 轻重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直至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 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占用资金关联方停止侵害、返还占用资金并赔偿损失。当占用资金关 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措施避免或 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山西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届 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0 0 二 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