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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y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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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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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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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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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以书面 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 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证券部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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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
(二) 被委托人姓名;
-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报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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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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