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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Mar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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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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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 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 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集团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各 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 市规则》、《内部控制指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订的整 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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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 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及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通过控制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集团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控股 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董事 会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 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 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 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 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集团公司专业工作部、专业销售部、供应部、财务部及相关职 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投资以及经营计划的上 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审计、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 监督与管理;
(二)集团公司专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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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主要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控股子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集团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上(下)行文件运转、 诉讼仲裁事务、商业秘密保护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集 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 需更换,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章程规 定,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报集团 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 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 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 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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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 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 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存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 析报告等。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总会计 师和财务部报告财务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 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 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 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 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会计法》、 集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 法规,并应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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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确保集团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 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 报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经控股子公 司股东会审批并实施。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 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 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 计划;
(五)新产品开发提案;
(六)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 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 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的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 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 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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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结束后 10 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 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 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 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 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集团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集团公司专业工作部、财务部及 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非日常经营 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审 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在集 团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集团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运作。需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集团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 先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运作,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集团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先提请集团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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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集团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 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制订有关重大 事项报告的实施细则,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 易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控 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制订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结束后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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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以及有关会议资料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 案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验资 报告、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书、印章样式、资质证书、年检证 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 善保管,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由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 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四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 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调 离子公司时,必须履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必 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 工作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专业工作部、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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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检 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 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 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 自的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 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备、归档。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 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随意使用集团公司 的商标及徽志。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 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 特点。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集团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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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介绍,应交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稿。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控股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 等工作,控股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办公室存 档。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集团公司 律师或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事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 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控股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 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 1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 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对向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 的市场薪酬水平和集团公司工资指导线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 备案。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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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备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 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 策。应依据所任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职务享有其权利并行使其职责,详细内 容在工作责任书中予以规定。应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 期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述职。
集团公司依据其《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对外派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其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并结合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 绩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奖励。
集团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 题,给集团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进行相应处罚。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和 行政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切实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 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六十五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 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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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及全 体员工。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目 标责任书,主要从销售收入、净利润、成本投资回报率等方面对控股子公 司下达考核目标,年底根据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 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业绩实施奖励和惩罚,奖惩方 案经集团公司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 公司管理层自行制订,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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